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第二章 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一般划定
第六条 除本划定和有关党内规则另有划定外,给予各级党委治理的党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以由同级纪委审查批准;给予其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须经同级纪委审查同意后报请这一级党委审议批准。
第七条 给予担当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代会代表)的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凭据其中属于最高一级党组织治理的职务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违纪党员所担当的职务中属于最高一级党组织治理的职务有两个以上的,区别下列情形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一)有一个职务系党的中央或者地方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凭据该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二)除前项所列情形外,有一个职务系党的中央或者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纪委)委员的,应当凭据该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三)除前两项所列情形外,应当凭据违纪党员所担当的最高一级党组织治理的多个职务划分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就高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或者地方纪委委员在接受审查期间,其所在的地方党委不得免去其上述职务,也不得接受其辞去上述职务的请求。
第八条 违纪党员系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或者地方纪委委员,同时担当上级党组织治理的职务的,由该上级党组织的同级纪委依照本划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其中,受到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地方党委、纪委无需履行本划定第十八条第三款划定的追认程序。
第九条 对党员所作处分,需要变换或者取消的,由原批准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或者有处分批准权的党组织审批。原批准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已取消的,可以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党组织治理。
第十条 上级纪委提级审查的,经审理形成处理意见后,可以交由下级纪委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也可以经上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后,直接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其中上级纪委拟给予提级审查的下级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报请同级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上级纪委指定下级纪委审查的,被指定的下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后,凭据程序将案件质料和处理意见转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委经审理后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对违纪党员免予党纪处分的,凭据给予其警告处分的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关于应当受到取消党内职务处分,可是自己没有担当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凭据给予其取消党内职务处分的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关于各级纪委立案审查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由卖力审查的纪委经审理后形成关于违纪事实和处分意见的通报质料,经下一级党组织交由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并由该下一级党组织报卖力审查的纪委履行处分审批程序。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系卖力审查的纪委下一级党组织的,由卖力审查的纪委将关于违纪事实和处分意见的通报质料交由该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对各级纪委监委派出的纪检监察事情委员会(含纪律检查事情委员会,下同)以及未设立纪委的党的下层委员会审查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参照前款划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给予其党纪处分时,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必须凌驾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且表决时必须经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过半数赞成,方可形成决议;被审查人有权加入和进行申辩。被审查人应当在党支部党员大会决议上签写意见;拒不签写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可签写意见的,支部委员会(含未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应当在决议上注明。
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质料必须同被审查人自己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如实纪录、实时核实,合理的予以接纳;不予接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该事实质料应当由被审查人签写意见,对签写差别意见或者拒不签写意见的,应看成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第十四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委可以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
(一)案情涉密、敏感的;
(二)违纪案件跨地区跨部分跨单位的;
(三)违纪党员系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治理的党员干部的;
(四)违纪党员所在的下层党组织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其卖力人同违纪问题有关联的;
(五)违纪党员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经讨论无法实时形成决议,或者因可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未凌驾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不可实时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的;
(六)县级以上纪委提级审查下级党委(党组)治理的党员的;
(七)党章和有关党内规则划定的其他情况。
除本划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另有划定外,给予违纪党员开除党籍处分,须经县级以上纪委审查批准,或者经县级以上纪委审查同意后报请有处分批准权的党组织依照本划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各级纪委拟在给予同级党委治理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同时,建议给予其组织处理的,应当依照本划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并将组织处理建议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分依照划定治理;须要时也可以在书面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分意见后,一并报请同级党委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纪委依照本划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划定直接决定给予其审查的党员党纪处分,须报请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组织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纪委办公厅(室)名义书面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分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被审查人所在党组织系接受归口领导、治理,或者接受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的单位党组织的,前款划定中的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是指归口领导、治理单位,或者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
党组(党委)、党的事情机关、中央和地方党委直属事业单位、由党的事情机关治理的机关以及所在机关党的下层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机关党的下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纪委)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前,应当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
第十七条 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依照本划定应当由党委审批的,须经本级纪委常委会(未设常委会的应当召开纪委全体集会,下同)审议通事后于15日内报请这一级党委审议;依照本划定应当由上级党组织审批的,还须经同级党委审议同意后,凭据程序于15日内呈报上一级纪委审查批准;党委应当实时审议处分事项,对处分意见不同较大且确有须要的,也可以先通过召开书记专题集会等形式进行酝酿。
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法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情疑难、庞大,对事实证据、行为性质的认定掌握困难或者有重大争议,可能影响党纪处理结果的,或者因留置期限即将届满等原因急需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卖力审查的纪委监委经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后,可以先行移送司法机关,并实时报上一级纪委监委备案;其中给予其党纪处分须报请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组织审批的,应当在移送司法机关之日起15日内报请同级党委审议,至迟不晚于司法机关决定提起公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前。
给予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和地方纪委委员、监委委员党纪处分,依照本划定须呈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的,在报请同级党委审议前,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委常委会审议通事后,应当于3日内形成书面情况报告与上级纪委相同;上级纪委应当基于该书面情况报告载明的违纪事实和处分意见进行审核,并实时反响处理意见。上级纪委受理该案件后,应当认真审核,不受此前已反响处理意见的限制。
第十八条 经中央委员会全体集会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大都赞成,可以对中央政治局在中央委员会全体集会闭会期间先行作出的给予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处理决定予以追认。
经中央纪委全体集会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大都赞成,可以对中央纪委常委会在中央纪委全体集会闭会期间先行作出的给予中央纪委委员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处理决定予以追认。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全体集会对本级地方党委、纪委常委会在全体集会闭会期间先行作出的给予本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委委员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处理决定予以追认,划分参照前两款划定的程序执行。
追认须待对前三款所涉人员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后,在下一次相应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委全体集会或者地方党委、纪委全体集会上进行。
前三款所涉人员严重冒犯刑律的,必须开除党籍。中央政治局、地方党委常委会划分依照本划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划定作出的给予严重冒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开除党籍处分的处理决定,无须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三款划定的追认程序。
第十九条 各级纪委依照本划定呈报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组织批准后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处分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当凭据程序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处分决定执行(含处分宣布)情况汇总呈报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条 党组织批准的下列处分事项,应当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后凭据下列要求予以备案:
(一)中央纪委批准本划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涉处分事项后,由中央纪委报党中央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以下简称省级党委)批准本划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所涉处分事项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以下简称省级纪委)报中央纪委备案;
(三)地方党委批准本划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涉处分事项后,被处分人系凭据划定需要报上一级党委备案的在职正职领导干部的,由地方纪委报上一级纪委备案;
(四)地方纪委批准本划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第三款所涉处分事项后,由地方纪委报同级党委备案;其中本划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涉处分事项还须同时报上一级纪委备案;
(五)党的下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下层纪委)、党的街道纪检监察事情委员会等审查批准本划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所涉处分事项后,相应报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同级党的下层委员会(以下简称下层党委)、党的街道事情委员会等备案;
(六)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划分审议批准本划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所涉处分事项后,相应报党组(党委)、党的事情机关备案;机关纪委审查批准本划定第三十九条所涉处分事项后,还须报机关党委备案。
前款划定中的备案事情,应当由卖力报备的党组织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对在职党员干部已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案件汇总报相应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 受到留党观察处分的党员,确有悔改体现的,留党观察期满后,由其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经下层党委审议后层报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下一级党委(党组)审议批准。该党委(党组)同意按期恢复党员权利的,作出恢复党员权利决定并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O虏愕澄几璧吃绷舻彻鄄齑Ψ值,恢复党员权利由该下层党委批准,恢复党员权利决定由下层党委或者下层纪委下达。
受到留党观察处分一年的党员,留党观察期满后,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下一级党委(党组)审核认为其仍不切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经报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批准,作出延长一年留党观察期限的决定。
党员在留党观察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明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并由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受到留党观察处分的党员在留党观察期间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由接收其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划分参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划定恢复其党员权利、延长一年留党观察期限或者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
受到留党观察处分的党员所在党支部有本划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情形的,可以由下层党委直接审议后,依照本条第一款划定程序治理。
受到留党观察处分的党员组织关系隶属于党的事情委员会的,参照前五款划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党员经过留党观察,恢复党员权利后,又发明其在留党观察期间实施了新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或者发明其在受到留党观察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由作出恢复党员权利决定的党组织取消原决定,由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凭据程序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